重磅消息!深圳投资纳税积分入户办法正在征求意见!
2021-06-02 15:16:04
深圳人才引进服务网
2021年6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发布了投资纳税积分入户的意见稿啦!下面一起来看看意见稿的具体内容吧!
【深圳市投资纳税积分入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纳税积分入户是指对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就业个人,按照积分制要求进行积分,依照分值排序,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入户。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对投资纳税积分入户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投资纳税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投资纳税积分入户工作,将投资纳税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深圳市年度户籍人口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具体实施投资纳税积分入户工作,组织开发信息系统,受理、审核入户人员申请材料,为达到入户要求的人员办理入户手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信息,及时报送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复核)入户人员从事职业的身份资格信息,及时报送市公安局。
市税务局负责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在深圳市企业、个人依法纳税信息,及时报送市公安局。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维护和技术保障,统筹积分入户涉及的信息共享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确保积分入户涉及的社保、职业、税务等信息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共享。
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应当建立投资纳税积分入户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做好入户审核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投资纳税积分入户: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60万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72万元以上。
(三)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6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在30万元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且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前款第(二)项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前款第(三)项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以内在同一企业,且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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